变更内容:
1、 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3-2015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以下资格之一: A)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B)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5)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需满足以下业绩之一: A)6台及以上单机600MWe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B)2台及以上单台600MWe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工程总承包业绩; C)2台及以上单台600MWe及以上核电工程核岛或常规岛主体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 D)5套及以上单套装置投资5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装置项目的EPC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 E)近八年有2项及以上单机50MW及以上规模槽式光热发电太阳岛EPC总承包业绩,并成功运行(成功运行:年发电量达到设计值,并提供由业主签发的验收证书)两年以上。 6)如为联合体投标,应有牵头单位: A)联合体的成员方不超过三家; B)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同时投标; C)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并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7)联合体中成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联合体成员如为施工单位,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投标人资格第5)条之一的业绩; B)联合体成员如为国内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应具有电力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化工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且具有投标人资格第5)条之一的业绩; C)联合体成员如为国内设计单位,应具有电力工程设计甲级资格或化工工程设计甲级资格,且近六年内具有6台及以上单机600MWe火力发电机组主体工程设计业绩或5套及以上单套装置投资5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装置项目设计业绩,近三年(2013-2015年)平均每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人民币; D)联合体成员如为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具有槽式太阳能太阳岛设备应用案例。 *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如果需要年检的,请确保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已年检合格,否则在评标时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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