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 2009年7月2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公告》),自 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证书正本复印件。 《公告》内容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79617.htm(来源:海关总署网站)